2017年4月11日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台儿庄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交通运输局承办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訾晋中所作的《关于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台儿庄雷草至李山口(鲁苏界)段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说明》,决定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具体决议如下:
一、同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办“S234沂台线南延工程台儿庄雷草至李山口(苏鲁界)段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期限12年,政府购买服务总支出39650万元。
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建设管理期内(2017--2029年),安排区财政将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资金逐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按年度支付该项目有关资金。
三、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切实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要严格按照购买服务约定的事项,认真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审计机关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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