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有哪些基本职责?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2)根据本行政区域各选区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大体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分配代表名额。(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4)确定选举日期。(5)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情况,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6)主持投票选举。(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8)及时公布选举信息。(9)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选民登记工作一般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法律规定这种补充登记方式,目的是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减少工作量,节省工作时间。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选民登记资料保存得往往不够完整,加之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采取补充登记方式进行选民登记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与进行一次全面的选民登记相差无几。因此,各地的选民登记工作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的方式。(1)补充登记。凡是上次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2)重新登记。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者选区划分与上届不一致的,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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